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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使用不当涉事机构被判“退一赔三”

2024-03-21 07:34来源:互联网 点击:

  机构因其行为构成“使用方法”欺诈被一审法院判令退一赔三,上海二中院认为该判决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维持原判。

  据上海二中院披露,在上述案件中,涉事机构为消费者张女士(化名)注射了透明质酸、水光针、胶原蛋白以及氨甲环酸等产品。事后,张女士得知其所注射的前述产品的使用方法为涂抹,性质为化妆品,遂向卫健委反映该医疗美容机构的违规情况。

  卫健委调查后答复称,张女士所注射的水光针在我国备案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皮肤上。透明质酸和胶原蛋白均有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均为医用修复敷料,产品说明书中记载:2mL规格的产品使用方法为外用,清洁创面,打开敷料,敷于患处皮肤上;3mL规格的产品使用方法为直接涂抹于清洁后的创面或皮肤。此后,卫健委向涉事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女士向法院起诉涉事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购买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法产品,故涉事机构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但该品牌水光针备案为化妆品,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该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张女士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医疗美容机构退还相应价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涉事机构向张女士退还购买水光针等的价款11380元,并赔偿3414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一、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使用假药的行为;二、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

  上海二中院认为,首先,涉事机构为张女士注射的产品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格产品,故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其次,该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理应知晓以注射方式使用存在不当,但其未向张女士说明真实情况,导致张女士误认为上述产品可以注射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一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医疗美容机构退一赔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与张女士的法律纠纷、医疗美容机构之后如何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记者联系采访涉事机构方面,截至发稿,对方暂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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