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3年1月13日,郭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自家田地为春耕开垦土地,将杂草收割堆积在一起后,在没有做好防火准备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火势因风扩大,已无法控制。经鉴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798.5亩。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缴纳罚款76604元,用于更新造林,补植复绿。
案例二:2024年2月12日,曹某某在四川省雅安市修剪果树时,使用打火机将地上的树枝点燃焚烧,点燃后因起风造成火势失控。接到报警后,相关单位快速到达现场将火扑灭。曹某某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相关部门对曹某某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同时,曹某某赔偿相关损失30684元,并负责对烧毁植被进行造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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