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分为人为火和自然火。自然火包括雷击木、自燃等;人为火包括生产性火源、非生产性火源(烧荒、祭扫烧纸钱、燃放烟花鞭炮、吸烟热饭等)、故意纵火。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近日,淳安县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了2起此类案件,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学习,引以为戒。
淳安县枫树岭镇源塘村民陈某在距其自家林地4米范围内违规野外用火,淳安县枫树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其违规行为,并及时扑灭明火,未造成火灾。
在此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淳安县汾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汾口镇琅川村杨璜公路旁山湾田地时,发现该处一田地有明显大火焚烧过杂草树枝的痕迹,且焚烧已结束,执法队员通过现场检查走访得知,该行为系当事人余某某所为。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案发当日在田地农作休息间隙,随手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在田埂边引起火灾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目前,本案还在办理过程中。
森林除了提供木材以外,还蕴藏着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然而森林火灾却能轻易将此付之一炬。森林火灾不仅破坏森林现有生态环境、大幅度降低森林价值,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织密淳安森林“防火网”,防患于未“燃”,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牢牢把握“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契机,延伸防控触角、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活动,为保障居民安全稳定的生活贡献“执法力量”。
森林火险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蔓延难易程度的一种重要度量指标,根据气温、湿度、风力、降水量等因子划分为五个等级: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 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禁火,责任重于泰山,火苗再小,也会酿成大祸。请大家牢固树立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