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直播间中,主播们通过介绍商品的功效、性价比,自身的使用感受的介绍,以及附带的抽奖、赠品等手段,最后达成对直播间粉丝们的推荐和销售。主播们虽然不属于普通大众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认知,但从法律上看,一般会认为主播属于“广告代言人”的范畴。
第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广告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将面临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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