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A股限售股份数量为165,126,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为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懋”)认购的公司2017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62,626,262股股份、向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06,326,446股股份、向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1,380,165股股份、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20,66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该等股份已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辉懋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诺,其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锁定期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
2022年4月12日,根据公司与上海辉懋签订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上海辉懋对未完成部分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了利润补偿。本次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 1 元人民币对价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97,500,170 股,回购完成后上海辉懋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5,126,092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投资者上海辉懋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诺,其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锁定期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
上海辉懋已履行完毕上述股份限售承诺。该股东在公司2017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上海辉懋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旭光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东旭光电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旭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