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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淫、口交属于嫖娼么?嫖娼的5个常见误区

2024-04-08 13:28来源:互联网 点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特别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要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6种事由,其中跟嫖娼最有关系的,就是第39条的第6项。

  然而如果具有公职身份可就不一样了,是可能被开除的。根据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从嫖娼这两个字带着女字旁的角度来讲,一般都是男的嫖女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仅存在女的嫖男的情况,而且男的也可以嫖男的,女的也可以嫖女的。

  公安部在2001年2月18日《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这是很多人所不能理解的,但是公安部在上述规定中明确了,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口交和手淫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卖淫嫖娼,可以予以行政拘留,但是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刑法中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涉及卖淫嫖娼的罪名,但是这里的卖淫必须是发生性关系才可以。

  其实这是不影响的。只要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谈好了价格,并且由于本人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发生关系,即便没有发生关系也是构成嫖娼未遂的,也是可以处罚的。

  这规定在公安部2003年9月24日《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根据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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