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决定李克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说起国家领导人,中国人最熟悉的就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有人说,国家主席是管国务院总理的,这种说法对吗?
没那么简单。首先,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都属于国家领导人行列,属于行政级别的最高一级(国家级正级)。只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才能担任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
其实,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的属性是不一样的:国家主席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机构,国务院总理却是一个国家机构里面的一个人,是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的首脑,是其组成部分。与国家主席属性相同的是国务院。
根据宪法,他可以公布法律,可以任免许多官员(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就是由国家主席任免的),还可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甚至进入战争状态。
但是,所有的这些都必须是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进行,国家主席本身基本没有个人决策权。这些决定,都是全国人大方面的决定(包括对总理的任命),而国家主席更多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公布的权力使其生效。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凡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都必须公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国家主席拒绝公布已经通过的法律该怎么办。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形。
另外,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在我国,国家主席无实质、独立的权力,是“虚位”国家元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主席并不是一个职务。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只不过国家主席由一人担任。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并不是一个职务,而是一个国家机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还拥有公布法律和人事任免等职权,这些职权必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
国家主席这个称呼单独出现时,一般是在礼宾场合。今年1月1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颁发国家对科学技术创新最高规格奖励的人是国家主席。去年12月17日,加拿大、哥伦比亚、厄瓜多尔3国新任驻华大使向中国国家主席递交国书。去年的最后一天,中国国家主席发表新年贺词,向世界人民祝贺新年。在这些场合,国家主席是中国的代表。
总理的权限有多大——他是这个权力巨大的中央政府的首脑,而且此处必须提及的是,总理领导的国务院,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
他拥有国务院工作中的全面领导权和最后决策权,拥有向全国人大方面,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长官等行政人员的任免的权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也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而国家主席是没有这项权力的,他也没有否决这部法律的权力,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这是国家主席虚职的主要体现。
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以后,国家主席开始设立;1968年,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后,国家主席一职开始悬空;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国家主席一职被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宪法》才恢复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设置。
根据1954年《宪法》,国家主席是有实权的,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可是到了1982年,新宪法正式确立了国家主席的虚职地位,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完全移交国务院,并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而言之,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免,体现了政府是国家和民意的产物;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将议案经全国人大通过上升为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生效,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执行法律,依然体现了政府与国家和民意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