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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栽种树木村委会能否要求清除?

2022-09-10 18:16来源:互联网 点击:

  近日,某村委会诉称,村民程某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在大沟里栽种了1000多棵树木,侵犯了村集体的权利。虽经数次协商,然程某拒不理会。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清除树木,恢复土地原貌,并赔偿1万元损失。

  2022年6月10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首先,本案土地权属不明,被告说前村主任曾答应过其种树,因而应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物权保护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先由行政部门确权,不属法院民事调整范围。其次,《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若无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而本案中,原告村委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故不能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请法庭驳回起诉。

  假设,程某未经批准私自种树,那么收益归谁所有?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由此,若程某在没有得到村集体的同意情况下,私自种树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种树所产生的收益应部分归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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