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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被开除起诉单位被驳回法院的判决绝了

2022-09-10 18:15来源:互联网 点击:

  杜先生于2000年11月28日进入某水饺公司工作,自2011年12月6日再次与水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杜先生自入职以来,兢兢业业,堪称职业典范。通过自身努力,从一名普通的员工一步步成长,先后有过37次调岗变动,担任过下饺,也做过厨房主管,有着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担任过主办科员、督查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等多个管理岗位职务。从一线到管理,几乎能干了个遍。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又担任营运优化部副经理,属于集团的领导级人物了。

  对于杜先生来说,好景不长,就于2020年1月2日,杜先生的部门上司——公司营运优化部总监王女士就调整工作岗位一事与杜先生进行了电话协商,称杜先生缺失门店店长等岗位的历练,动员其去做门店店长。“明明已经是高层了,怎么还下放到一线做店长呢,这不是欺负人嘛”,杜先生当场表示拒绝。

  1月7日,水饺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向杜先生发出调岗通知函,“从原营运优化部管理岗位调至新岗位为营运部管理岗位,调岗原因:由于某超市店原餐厅总经理调店,而目前春节营运高峰将至(工作急需),故委派你至该餐厅担任餐厅总经理,原薪资待遇不变。新岗位到岗时间2020年1月8日上午9点到……上班。”

  对此岗位调动函,杜先生并不买账。次日仍旧到原岗位上班,但被公司门卫拦截不让进入。考勤打卡也被关闭了。

  公司也挺有意思,对此没有足够重视,也未安排专人及时当面沟通。于13日,第三次通过钉钉软件向杜先生发送了上班通知函。

  杜先生不服从公司安排,让公司有些无奈。但公司的做法也有些欠妥,仍未与杜先生当面沟通此事,反而于19日向杜先生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直接开除了。理由是杜先生连续9日旷工的行为,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杜先生认为水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1000元,补发工资3724.11元。

  1、公司调岗没有合理性。乐购店规模不大,根据原有的人员匹配情况,根本不需要设置餐厅总经理岗位。公司称该店缺店长,缺乏证据,是针对自己的合法不合理行为。

  2、调岗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是对自身劳动尊严的损害。杜先生称,在原岗位已工作了4年,公司在自己并无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把自己降职为门店店长,导致职位下降,身边的同事、朋友等会对自身职业评价产生负面、不利影响,损害了劳动尊严。

  3、因公司调岗行为的不合法不合理,故自己未到新岗位就职,不属于旷工,没有违反员工手册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形。

  1、《员工手册》是经过公司职代会一致通过的,相关的约定对全体员工及公司均有约束性,杜先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岗位调动具有合理性。乐购店本身便设置有门店店长(即门店总经理)职位,因原来的总经理调离,而春节营运高峰将至,人手不够,所以急需有经验的人选补充到总经理岗位上。

  3、而杜先生在公司的履历中有多年前场经验和门店经验,是一个非常适合的人员。同时考虑到杜先生的住所位置及交通便利因素,把杜先生调到乐购店,更具有合理性,没有增加杜先生的劳动成本。而且新岗位仍是管理岗位,且薪资待遇并没有下调,没有惩罚及侮辱的性质。

  本案中,水饺公司对杜先生的岗位调动属于正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虽有瑕疵,但基本合理、合法。

  调岗行为具备必要性。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为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对企业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内部资源进行及时有效的整合,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本案中,水饺公司对杜先生的调岗原因是“乐购超市店原餐厅总经理调店,且春节营运高峰将至”,可以认定调岗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

  调岗行为具备合理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动,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将对劳动者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杜先生在水饺公司有过多次岗位调动经历,调岗后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完全能够胜任调整后的餐厅总经理岗位。同时岗位调动后,杜先生的原薪资待遇不变,且调岗后也未对杜先生上下班通勤造成不利变化,相反新的工作岗位在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离家更近,因此该调岗行为具备合理性。

  调岗行为具备正当性。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同或者相似,且新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亦不低于原岗位的,劳动者一般应当服从调岗安排,该调岗行为就具备正当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了爱岗和敬业,爱岗和敬业是一种对待工作的态度,是一种脚踏实地、任劳任怨的态度,只有摆正了态度,全力以赴,不计较个人得失,才能将工作做好。社会评价更多地是人们取得的成就,而不是岗位的不同,更多地是人民群众客观的评价,而不是自我虚荣的认知。即便是再高级别的岗位,如果带领组织偏离目标甚至是背道而驰,其社会评价必然是负面的;即便是再偏远的岗位,如果兢兢业业成就一番事业,其社会评价必然是正面的。

  本案中,虽然调岗前后的岗位属于不同部门,但都是管理岗位,不存在本质的区别,故杜先生认为调岗存在侮辱性、惩罚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杜先生拒绝公司正常的工作调动,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杜先生的诉讼请求。

  杜先生应树立正确的职业尊荣感,职业的尊荣感不应是岗位的不同带来的,而应是在做好本职工作、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

编辑:admin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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